(2017)鄂1125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李登鱼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李登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81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李登鱼,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李登鱼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李登鱼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浠水支行62×××76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登鱼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浠水支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