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桂君与被上诉人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桂君,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桂君,女,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78号1门。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女,汉族,1981年2月3日生。上诉人于桂君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桂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桂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桂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桂君负担。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