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7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廖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4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冯方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小平,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洪山村。法定代表人陶宝轩,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廖丹丹,女,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55,820元,并于2017年5月2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5月3日,请执行人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将款项中人民币3,000,000元转入该公司财务人员廖丹丹个人账户。2017年5月3日,本院裁定并实际冻结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67,853.96元,冻结第三人廖丹丹银行存款人民币2,987,966.0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正在审查处理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67,853.96元。二、扣划第三人廖丹丹银行存款人民币2,987,966.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王万森代理审判员 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