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树方与谭玲香、覃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方,谭玲香,覃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937号原告:朱树方,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谭玲香,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覃事贵,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澧县。原告朱树方与被告谭玲香、覃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树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树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繁星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人民陪审员 项文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寒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