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薛占军、李翠华与刘立志、刘淑贤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占军,李翠华,刘立志,刘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薛占军,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哈力乡新哈力村。申请执行人:李翠华,女,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哈力乡新哈力村。被执行人:刘立志(曾用名:贾立志),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松蒲镇松蒲权松南屯,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执行人:刘淑贤,女,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松蒲镇松蒲权松南屯。本院在执行薛占军、李翠华与刘立志、刘淑贤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淑贤的银行存款,因冻结金额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薛占军、李翠华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38,727.0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