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勤利与宝鸡千麟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利,宝鸡千麟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刘勤利,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宝鸡千麟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高崖镇坪上村;法定代表人曾晨,男,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勤利与宝鸡千麟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5000元,给付诉讼费29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宝鸡千麟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工程款25000元,给付诉讼费290元,并负担执行费280元。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刘勤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勤利的请求确属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智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