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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文霖酒业商行与张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文霖酒业商行,张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207号原告义乌市文霖酒业商行,住所地:义乌副食品市场一楼六街685号。经营者俞艳青,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郑文强、蒋国强,浙江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华,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义乌市文霖酒业商行诉被告张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文霖酒业商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文霖酒业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文霖酒业商行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