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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查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银平、宁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西蒋村第五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平,宁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西蒋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查45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平,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宁某某,女,汉族,2009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银平,系宁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西蒋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宁坤联,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银平、宁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西蒋村第五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西蒋村第五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西蒋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