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化龙、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化龙,殷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第2004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效正,该公司曹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公司职工。被告:殷化龙,男,汉族,1955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殷伟,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化龙、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化龙、殷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化龙、殷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