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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罪犯戴汝文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汝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524号罪犯戴汝文,男,汉族,1975年3月5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武进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巢刑重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汝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戴汝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戴汝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汝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为,罪犯戴汝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汝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