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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田贵新诉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贵新,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田贵新,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田贵新与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洋的银行存款,部分兑现27100元。被执行人刘洋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于2017年5月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兑现27100元、执行费2900元,未兑现1729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公告费49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家平审判员  罗自然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奚浩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