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惠尔铸造科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惠尔铸造科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07号原告青岛惠尔铸造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流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廷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延君,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法定代表人林礼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惠尔铸造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惠尔铸造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克祥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