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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邢建与李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李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197号原告:邢建,男,生于1990年8月2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李进才,男,生于1973年9月29日,汉族,住中牟县。原告邢建与被告李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3日,被告以办事急需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3000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原告将33000元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剩余25000元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收到条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被告李进才向原告邢建借款33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为33000,叁万叁,借款期限四个月,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止。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33000.00元,大写叁万叁。借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止。就同一笔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邢建人民币33000元整,大写¥叁万叁整。后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下欠25000元未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李进才向原告邢建借款33000元,由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收到条为证,被告偿还原告8000元,尚欠25000元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进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建借款二万五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李进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樊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