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长江路红楼商城办公楼15层。组织机构代码59269922-1。法定代表人:汪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清风小区64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0663-3。法定代表人:高干,董事长。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现因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因办案需要,函请我院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