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桂平、赵秀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平,赵秀娥,肖栓宝,陈蒙蒙,王银俏,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平,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赵秀娥,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肖栓宝,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陈蒙蒙,女,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王银俏,女,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孙志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执行孙桂平、赵秀娥、肖栓宝、陈蒙蒙、王银俏与孙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33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立即执行。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