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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桂平、赵秀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平,赵秀娥,肖栓宝,陈蒙蒙,王银俏,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平,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赵秀娥,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肖栓宝,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陈蒙蒙,女,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王银俏,女,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孙志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执行孙桂平、赵秀娥、肖栓宝、陈蒙蒙、王银俏与孙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33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立即执行。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