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晓英与上海顺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英,上海顺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533号原告:杨晓英,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上海顺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新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晓英与被告上海顺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杨晓英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