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江苏万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苏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万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新沂市苏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玉珍,哈明琦,崔增生,徐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家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锦绣华庭29号。负责人:吴慧华,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新沂市苏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市府路斯尔克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孙德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朱玉珍,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哈明琦,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审被告:崔增生,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审被告:徐峰,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上诉人江苏万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及原审被告新沂市苏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玉珍、哈明琦、崔增生、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9日,本院按万琦公司在上诉状上所留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向其发出《缴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邮件因“收件人已搬迁,且新址不明”被退回。上诉人万琦公司变更送达地址,且未告知本院,故《缴费通知》应视为已送达。现指定期限届满,上诉人万琦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万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宇审判员 侍 婧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闻方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