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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段云波、段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段云波,段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新,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段云波,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被执行人段志军,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段云波、段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新归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段云波、段志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就已经承担的��分向被告李新追偿。案件受理费4280元(原告已预交),确定由被告李新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新、段云波、段志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将段志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李新、段云波、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证劵,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278537.57元,案件受理费4280元,执行费4142元,共计286959.57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张富生审判员 原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