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黎强与刘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强,刘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兵0701民初111号原告:黎强,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新,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超,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原告黎强与被告刘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黎强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49440元,合计32144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建超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2月1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72000元。借款期届满后,原告在向被告多次索款无果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建超于2017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黎强借款140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黎强借款140000元;二、被告刘建超逾期不归还最后一笔借款,届时承担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案件受���费306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刘建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路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