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破字第00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破字第00001号之一申请人: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17年4月13日,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对该公司的会计账目进行审计,聘用大连君安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现审计、评估报告均已出具,从审计报告结论看,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债总额19391437.04元,净资产-19172154.25元,资产负债率8843.1℅。虽然评估报告显示该公司名下固定资产价值70260元,但是该价值是评估价值,是否能实际变现以及变现价值尚不能确定,根据现有市场行情,变现价值肯定低于评估价值,因此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经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显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二、终结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史 彦审判员 刘立珠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