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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海法执行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船级社、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船级社,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厦海法执行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船级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立成,总裁。委托代理人:赵劲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惠安斗尾港区船舶大厦。法定代表人:蔡天真。本院在执行中国船级社与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船舶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1、向惠安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公司名下的土地与房产均设有银行抵押与公司抵押,金额4.68亿人民币,已被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在2012年首封,厦门海事法院、广东省高院、广州天河区法院轮候冻结。2、向公安部车辆管辖信息系统查询:公司名下的工程车与汽车均有银行抵押,已被上述法院查封。3、向全国各银行查询,发现公司名下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7年3月为止,建行尾号3482账户余额为13712.77元,农行尾号1760账户余额为6004元,泉州银行尾号3012账户余额为4535元,但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其余账户余额较小。4、其他本院未清偿案件:1、(2012)执97号申请人上海托浦特种涂装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标的1535210元;。2、(2013)执152号申请人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标的197702元。3、(2013)执241号申请人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事测绘中心,标的827000元。5、工厂原址上的机器设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对场地内部分钢材进行了查封。2012年11月收到泉州市政府发函暂缓对查封的钢材进行拍卖,因该公司早已拖欠工人工资1500万元,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部分钢材的处置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洪志峰审 判 员 郑秉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游晓舟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