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金多、肖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多,肖海平,杜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多,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肖海平,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杜雪娟,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黄金多与被执行人肖海平、杜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海平、杜雪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黄金多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海平、杜雪娟归还申请执行人黄金多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8月19日起按月利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海平、杜雪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金多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8月19日起按月利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022元、执行费6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肖海平、杜雪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