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向静与韩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静,韩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751号原告:向静,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韩勇,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向静与被告韩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向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向静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