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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向静与韩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静,韩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751号原告:向静,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韩勇,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向静与被告韩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向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向静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