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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赵建民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民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民,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7年2月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被告人赵建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本村村北大孙村村民徐某种植的杨树82株,林木蓄积共计24.5238立方米。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建民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建民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被告人赵建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本村村北大孙村村民徐某种植的杨树82株,林木蓄积共计24.523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建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赵某、徐某证言,深州市林业局现场勘察记录、深州市行政审批局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建民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建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刘艳敏审判员  袁英飒审判员  殷萌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