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侯利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利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24号原告:侯利成,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利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户万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万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升审 判 员 张明兢人民陪审员 于亚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