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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鹏宇与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宇,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6506号原告陈鹏宇,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胜先,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宇诉被告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具体的事实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鹏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800元,全部退还原告陈鹏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