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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立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立斌,身份号码×××,住辽源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5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4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立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立斌于2016年8月23日晚,在本市颐和人家小区10号楼楼下,欲送毒品给本市吸毒人员李某某等人,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在其所乘摩托车内搜出冰毒105.75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立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立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3日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准备吸食毒品,并相约到颐和人家的房子,张某甲说“柱子”(姚立斌)有货,通过微信联系“柱子”,说得20分钟以后过来,过了20分钟有人敲门,开门后发现是警察,看见“柱子”也被警察抓了。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8月23日与李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对象王树国在颐和人家10号楼2单元4楼中间门,王树国知道我们三个女生都吸毒,问我能不能买点毒品吸,我就微信联系姚斌(姚立斌),外号叫柱子,他说一会送来,没等姚斌来警察就进屋把我们几个抓了,后来警察在楼道里把姚斌也抓了。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与李某某、张某甲还有一名男子在李某某租的颐和人家小区房子内吸食毒品,8月23日去李某某家送钥匙被警察抓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送检材料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姚立斌非法持有毒品总重量为105.756克。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8月23日,姚立斌、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呈阳性,近期有吸食毒品行为。鉴定文书,证实从送检的姚立斌持有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书证: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3日将向李某某等人提供毒品的姚立斌抓获并在其驾驶的摩托车内查获大量疑似冰毒物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姚立斌、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实姚立斌自然身份情况;张某甲手机中提取的张某甲与姚立斌聊天记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23日张某甲等人与姚立斌联系提供毒品过程。8、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勘验检查及扣押物证情况。9、视听资料,对姚立斌持有毒品重量称重视频光盘。10、被告人姚立斌供述,证实2016年8月23日晚,朋友张某甲要吸毒,用微信联系让我去李某某家,我骑摩托车去的,上楼时看见有外人就把带去的4、5分冰毒扔了,后被警察抓获,还交代摩托车里有冰毒,张某甲过生日那天,我去送的毒品与李某某、张某甲、丹丹在李某某家吸食毒品。综上证据,被告人姚立斌对公诉机关的事实供认,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证清单、检测报告、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立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立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班晓伟人民陪审员  吕占先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