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杜德刚与陈西殿、天津云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刚,陈西殿,天津云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杜德刚,陈西殿,天津云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4712号原告:杜德刚,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静,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陈西殿,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天津云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号35门。法定代表人:季振祥,总经理。原告杜德刚与被告陈西殿、天津云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杜德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德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杜德刚负担。审 判 长 刘焕勇审 判 员 孙凤晖人民陪审员 杜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