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贾龙飞与高英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飞,高英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民初476号原告:贾龙飞,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委托代理人:岳云波,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城关镇县西村,现住南和县北关老城区。被告:高英其,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南和县城关镇西内村,现住南和县。原告贾龙飞与被告高英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龙飞委托代理人岳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英其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龙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英其返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被告高英其署名借条一份,证明2016年7月14日借原告贾龙飞现金20000元。被告高英其未予以答辩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被告高英其向原告贾龙飞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署名借条。本院认为,被告高英其从原告贾龙飞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英其应当予以归还借款。被告高英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英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贾龙飞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英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