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占波申请执行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名誉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昭鹏,系该社理事长。肖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名誉权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肖某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消除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个人信息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日建昌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执行。2017年4月1日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6)辽142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