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电华诉被告耿涛、李万景、李冬松、刘建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电华,耿涛,李万景,李冬松,刘建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44号申请人:李电华,男,汉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耿涛,男,汉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李万景,男,汉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李冬松,男,汉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刘建领,男,汉族,现住武强县。原告李电华与被告耿��、李万景、李冬松、刘建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电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耿涛的银行存款3万元、李万景的银行存款5万元、李冬松的银行存款2万元、刘建领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电华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保单号:XX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耿涛的��行存款3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万景的银行存款5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李冬松的银行存款2万元;四、冻结被申请人刘建领的银行存款2万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李电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栗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