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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字5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本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字5409号吴本华诉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的(2016)京0108民初17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本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吴本华名下。执行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榕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