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钱保桂诉陈保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保桂,陈保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420号原告钱保桂,男,1965年5月9日生,住师宗县。被告陈保友,男,约56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保桂诉被告陈保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保桂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保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武敬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