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钱保桂诉陈保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保桂,陈保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420号原告钱保桂,男,1965年5月9日生,住师宗县。被告陈保友,男,约56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保桂诉被告陈保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保桂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保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武敬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