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69申请执行人沈智湘与被执行人晏阳春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智湘,晏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69-1号申请执行人:沈智湘,男,汉族,1936年09月25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晏阳春,男,汉族,1964年03月14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智湘与被执行人晏阳春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晏阳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智湘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49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沈智湘与被申请执行人晏阳春达成了和解协议,沈智湘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