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立影与姜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影,姜新,朱建平,长春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78号原告:徐立影,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娜,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姜新,1959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被告:朱建平,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第三人:长春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苗长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影与被告姜新、朱建平、第三人长春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徐立影提供的被告姜新、朱建平的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姜新、朱建平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徐立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退回原告徐立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