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9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罗宇山与林泽逵、严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宇山,林泽逵,严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9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宇山,男,汉族被执行人:��泽逵,男,汉族被执行人:严丽君,女,汉族关于罗宇山申请执行林泽逵、严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确认:被告林泽逵、严丽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宇山共同返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和律师费1000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这些通知书后。双方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本案执行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执行程序完毕,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 健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