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桂东县南天银港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桂东县南天银港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初133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叔清,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东县南天银港娱乐会所。经营者:罗海雄。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桂东县南天银港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谷 敏代理审判员 朱丹嫔代理审判员 张湘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