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沙口强业五金厂与中山市奥美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沙口强业五金厂,中山市奥美思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160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沙口强业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梅圳梅东三队村口,组织机构代码G3386746-7。负责人:关本强,该厂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璇,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奥美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团范村。法定代表人:李绍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沙口强业五金厂(以下简称沙口五金厂)与被告中山市奥美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口五金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美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口五金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奥美思公司向沙口五金厂支付货款86954元;2.奥美思公司向沙口五金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9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标准,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奥美思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沙口五金厂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奥美思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沙口五金厂货款88954元,但至今仍欠货款86954元。沙口五金厂多次催促奥美思公司付款,无果。被告奥美思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送货后月结30天支付货款,后奥美思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支付。2014年12月23日,奥美思公司向沙口五金厂出具欠条,但未约定付款时间。因此,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时间是有明确约定的,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奥美思于2014年12月23日向沙口五金厂出具欠条后,该货款的诉讼时效中断,新的诉讼时效从奥美思公司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两年。沙口五金厂收到欠条后一直未向奥美思公司主张权利,故涉诉债权的诉讼时效已于2016年12月23日届满,沙口五金厂于2017年1月23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沙口五金厂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奥美思公司对拖欠沙口五金厂货款86954元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沙口五金厂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定如下:奥美思公司认为双方口头约定货款月结30天,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沙口五金厂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奥美思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因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时间未作约定,故奥美思公司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依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规定,奥美思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沙口五金厂出具欠条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沙口五金厂有权随时要求奥美思公司支付货款,奥美思公司拒绝付款时,沙口五金厂的权利才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沙口五金厂向奥美思公司催要货款时起算,故沙口五金厂于2017年1月25日向法院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货款86954元的行为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6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考虑到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时间未作约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为宜,原告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超出本院上述认定部分,依法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奥美思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沙口强业五金厂支付货款86954元及利息(以实欠货款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沙口强业五金厂支付121元,由被告中山市奥美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9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