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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留启与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启,力暖仁,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308号支持起诉机关: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原告:张留启,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力暖仁,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告张留启与被告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洪艳出庭支持起诉,原告张留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暖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留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力暖仁尽快支付劳动报酬512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到6月份,力暖仁雇佣张留启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为其工作,张留启除已领取的劳动报酬外,力暖仁还欠张留启劳动报酬5120元,有力暖仁所打的欠据为证。经张留启多次催要,力暖仁总以无钱为由推辞,今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张留启的诉讼请求。力暖仁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递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到6月,力暖仁雇佣张留启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工地做工,力暖仁支付张留启部分工资。2015年3月19日,力暖仁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欠张留启2014年工资5120元。本院认为,力暖仁雇佣张留启做小工,张留启提供劳务后,力暖仁应当按约定给付报酬。力暖仁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欠张留启工资5120元,应当按此支付张留启工资。力暖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张留启要求力暖仁给付工资51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力暖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留启工资5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力暖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