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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元珍与李向东、石芹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珍,李向东,石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珍,女,汉族,1979年10月生,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祖宝,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向东,男,汉族,1962年6月生,住云南省弥渡县。被执行人:石芹华,女,汉族,1967年9月生,住云南省弥渡县,系李向东之妻。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元珍与被执行人李向东、石芹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调查、查询亦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张元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维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