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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山西平山矿山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平山矿山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凯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03号之一原告:山西平山矿山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国际能源中心1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448809-6。法定代表人:饶荣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贤,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1072444Y(1-1)。法定代表人:茆令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军,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平山矿山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平山矿山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平山矿山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平山矿山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0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原告山西平山矿山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永玲审 判 员  李秀凤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