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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御兴洗车行与闫金辉、刘彦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御兴洗车行,闫金辉,刘彦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835号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御兴洗车行(经营者江海峰),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西山香麓2期S3-14号网点。被告:闫金辉,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彦君,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负责人:张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御兴洗车行诉被告闫金辉、刘彦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御兴洗车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御兴洗车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御兴洗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御兴洗车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杨东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