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智慧与郝庙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慧,郝庙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928号原告:张智慧,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郝庙改,女,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慧诉被告郝庙改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张智慧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雪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