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建疆与孟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疆,孟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疆,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宪青,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疆与被执行人孟宪青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5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疆申请被执行人孟宪青偿还现金10115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315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孟宪青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飞代理审判员 黄晓锐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