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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建疆与孟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疆,孟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疆,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宪青,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疆与被执行人孟宪青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5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疆申请被执行人孟宪青偿还现金10115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315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孟宪青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飞代理审判员  黄晓锐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