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77韩廷洪与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洪,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277号原告韩廷洪,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凌冲,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法定代表人邹成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业宏,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龙凤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陆乔松,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孙学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廷洪诉被告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廷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廷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廷洪负担。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