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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利英、王丽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利英,王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424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康利英,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王丽珍,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丽珍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干炯臻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浙0424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康利英,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周家弄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406081020。被执行人:王丽珍,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鹿鸣乡橄榄么村4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41130132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丽珍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嘉宾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签发:书记员干炯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