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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丽仙与段水凤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仙,段水凤,李媚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440号申���执行人:王丽仙,女,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段水凤,女,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李媚媚,女,住宜良县。王丽仙申请执行段水凤、李媚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48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民终4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洪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