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丽仙与段水凤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仙,段水凤,李媚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440号申���执行人:王丽仙,女,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段水凤,女,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李媚媚,女,住宜良县。王丽仙申请执行段水凤、李媚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48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民终4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洪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