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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东,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方城县,现住方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犯开设赌场犯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正月初六,被告人杨东在方城县城关镇市场街租赁聚贤宾馆楼下二房间开设游戏厅,购买2台电子捕鱼机和组装1台电脑赌球机供人赌博,2016年3月7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东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正月初六,被告人杨东在方城县城关镇市场街租赁聚贤宾馆楼下二房间开设游戏厅,购买2台电子捕鱼机和组装1台电脑赌球机供人赌博,2016年3月7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杨东所使用的电子捕鱼机属于赌博机,数量按16台认定。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管理大队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证人王某、谷某1、李某1、腊成付、谷某2、朱某、张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杨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东在庭审后主动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玉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