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9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祥奎与王慧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奎,王慧欣,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180号原告:李祥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欣。被告:张洋。原告李祥奎与被告王慧欣、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祥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祥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原告李祥奎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李祥奎1487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妍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