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恒腾创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腾创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继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康,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恒腾创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芙蓉西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何升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恒腾创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7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施工合同》中对争议约定解决条款为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究竟约定何种解决方式不明确,故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视为没有约定管辖,应当按照法定管辖处理。(二)本案上诉人实际拖欠的工程款不过600万元,即使加上利息也不过700万元,而一审被上诉人恶意夸大诉讼标的额,其有不正当的目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在咸阳市秦都区辖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秦都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72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陕西恒腾创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本案标的额是否未超过1000万元属于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内容,作为程序性审查不应涉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结合本案一审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原审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该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称本案应移送秦都区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江海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